自聯合國在2004年提出ESG概念以來,人們對於非財務業績信息的關注越來越聚焦於企業在環境(Environment)、社會(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表現,在ESG信披制度從建立完善到落地運轉的過程中,各國政府和監管機構往往最先開展行動,交易所等平台機構緊隨其後,而專業服務機構則跟進提供相應支持。伴隨ESG信息披露制度在許多國家的建立和完善,不少企業開始積極評估和披露自身ESG表現。本文旨在探討香港、新加坡、中國大陸等地監管機構對ESG信息披露要求的演進曆程。
資料來源:東方證券研究院
一、香港
早在2011年,香港就在歐美國家ESG實踐影響下,對上市公司的ESG信息披露進行了探索,港交所就《ESG指引》的制定首次發放文件進行公開征詢意見,以促進香港資本市場對ESG理念的廣泛認同,鼓勵上市公司進行ESG信息披露,並於2012年面對上市公司首次發布了《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倡導上市公司對ESG信息進行自願披露。2012年的《指引》對所列指標的要求均為“建議披露”,並分為“一般披露”和“關鍵績效指標”兩種類型。
2015年12月,在新一輪咨詢後,港交所對《指引》進行了修訂,將環境層面的所有指標及社會層面的“一般披露”指標從“建議披露”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於2016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年生效。由於有回應意見表示這個時間點對於環境層面的“關鍵績效指標”通知期不足,港交所決定將環境層面“關鍵績效指標”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的實施推遲到2017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年。
2019年12月,港交所發布《指引》的最新修訂版。此前所有“建議披露”的指標均被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釋”,並增加了需要強制披露的內容。強制披露的內容包括ESG報告原則(包括「重要性」、「量化」及「一致性」)的應用情況、匯報的范圍、以及ESG管治架構(董事會對於ESG事務的監管,方針政策)。相關修訂將於2020年7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港交所發布的《環境、社會及管治報告指引》中的指標只覆蓋了環境及社會層面,對公司治理相關信息的披露要求則被收錄在上市規則附錄中的《<企業管治守則>及<企業管治報告>》裏,上市公司對《企業管治守則》依然需要遵循“不遵守就解釋”的原則。
資料來源:社會價值投資聯盟
二、新加坡
從新加坡的ESG政策法規演進曆程看,其透明度建設走在了世界前列。2011年6月,新交所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政策聲明》和與之配套的說明文件《上市公司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建議上市公司就其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表現發布報告。
隨著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關注發行人在ESG方面的表現,以及將ESG信息作為評判公司管理質量的依據之一,新交所提升了對上市公司ESG信息披露的要求。2014年,新交所宣布將逐步把上市公司發布可持續報告從“自願性”轉變為“強制性”,並開始與各類市場行動者商討修訂事宜。
2016年6月,新交所發布了新版《可持續發展報告指南》,要求所有上市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及之後結束的會計年度中必須發布可持續發展報告,發行人必須在不遲於財政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發布其財政年度的可持續發展報告,或者如果發行人對可持續發展報告進行了外部保證,則不得遲於財政年度結束後5個月。這也意味著新加坡成為繼香港之後亞洲第二個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的經濟體。
但總體而言,新加坡現行ESG政策法規中對“S(社會)”方面的要求不夠重視。從市場來講,新加坡ESG的發展尚處於起步階段,綠色金融在資本市場中的占比仍相對較小,未來仍有較大發展空間。
資料來源:社會價值投資聯盟
三、中國大陸
經過近20年來的不斷探索,中國大陸對上市公司包括ESG信息在內的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制度日漸完善。雖然截至目前尚未強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ESG信息,但是近年呈現對ESG信息披露的日益重視和對披露要求日漸嚴格的趨勢。2019年,上交所在《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中明確提出了ESG信息披露的要求。而證監會在2019年11月的公告中也提到ESG信息披露具體規則已經在制定之中,相信強制信披文件在不久的將來就會出台。
近年國內出台的新政策,在非財務信息披露要求中逐漸加強了對企業在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方面表現的重視,與國際上日漸盛行ESG浪潮頗為契合。但目前上市公司ESG信息仍以自願披露為主。由於缺乏規范格式、指標體系與操作步驟等具體指引,降低了企業ESG相關方面的可比性。
2022年,僅有30%左右的A股上市公司對ESG信息進行了公開披露,且大多只是短篇幅的一兩段社會金融報告,名副其實稱得上ESG報告的少之又少,其中又有大部分為“A+H”兩地上市公司。社會價值投資聯盟ESG評級結果從高到低共有10個等級,分別是AAA、AA、A、BBB 、BB、B 、CCC 、CC 、C和D,本次評級中尚無A股上市公司獲得最高的AAA、AA評級。
雖然我國ESG建設仍處於初步階段,但在貫徹新發展理念和高質量發展的驅動下,相信與國家戰略高度契合的ESG市場建設將會得到更多的政策支持,將來會在ESG信息披露和數據標准、ESG投資、綠色金融等方面迎來新的春天,未來金融行業和央企國企有望在ESG體系建設方面發揮引領作用。
資料來源:公共信息整理
結論
在“雙碳目標”(碳達峰、碳中和)的大時代背景下,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全新發展理念的指引下,ESG理念與我國未來發展的新理念、新目標、新方向不謀而合,因此中國政府、監管機構和市場主體將全力支持ESG建設,探索建立健全中國企業ESG建設路徑,積極推進具有中國特色的ESG信息披露、績效評級和投資指引建設,努力為企業投資經營決策提供科學指引,推動中國特色ESG生態圈建設,提升中國在全球ESG領域的影響力。
參考文獻:
1、ESG 投資的起源、現狀及監管 ;東方證券研究院
2、國際ESG信息披露制度發展下的全球實踐及中國展望 李文,顧欣科,周冰星;《可持續發展經濟導刊》2021年1期
3、淺析國際ESG信息披露政策——國內強制信息披露或不久出台 李文,顧欣科,周冰星;《可持續發展經濟導刊》2021年1-2期
4、滬深交易所正在制定ESG指引 ESG信披力度將加強 徐宇 黃思瑜;第一財經日報;2021-09-23(版次:A03版)
5、ESG類股票投資價值分析 ——基於中國A股上市公司的實證研究 馬喜立;《中國市場》;2019-11-15
6、ESG理念對企業內部控制的影響研究 李駿朕,張華,張雯;《商業會計》;2022-08-10
7、ESG的起源和影響 北京商報;2023-05-17(版次:T05版)
8、企業社會責任及其法律化 沈敏榮,姚繼東;《社會科學戰線》;2018-01-01
9、被報告的CSR 商道觀點;搜狐網(網址:http://syntao.blog.sohu.com/167034836.html);2011-02-12
10、全球證券交易所力促ESG信息披露 張者昂;國際金融報;2020-01-13(版次:第04版)
11、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履行動機、媒體關注度與盈餘管理的關系研究 周玥(導師:戚嘯豔;潘麗娜);東南大學,碩士(專業:會計);2021
12、第一財經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榜的曆史、現狀與未來發展研究 王立偉(導師:周祖城);上海交通大學,碩士(專業:工商管理);2014
13、證券交易所層面ESG信息披露制度的構建 吳紫君;《證券法苑》;2021-12-30
14、政府監管、公眾壓力與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研究 吳茜茜(導師:孟曉華);蘇州大學,碩士(專業:管理科學與工程);2022
15、企業年報模式改進的驅動因素及市場效應研究--以中電控股為例 張華, 蘭州理工大學經濟管理學院;《中國會計學會高等工科院校分會第二十三屆學術年會》;2016-08-20
免責聲明:
本公眾號只是發布研究作者依據其認為可靠且目前已公開的信息撰寫的文章,力求但不保證該信息的准確性和完整性,訂閱者也不應該認為該信息是准確完整的,本公眾號對任何可能存在的錯誤或遺漏均不承擔責任。本公眾號內容經作者授權發布,僅代表作者本人的觀點,不代表本公眾號的立場與觀點,同時,本公司也不保證文中觀點和陳述不會發生任何變更。本公眾號所載信息、意見不構成所述證券或金融工具買賣的出價或征價,評級、目標價、估值、盈利預測等分析判斷亦不構成對具體證券或金融工具在具體價位、具體時點、具體市場表現的投資建議。該等信息、意見在任何時候均不構成對任何人的具有針對性的、指導具體投資的操作意見,亦不構成任何法律、稅務、會計、投資或其他專業咨詢建議,訂閱者應當對本公眾號中的信息和意見進行評估,根據自身情況自主做出投資決策並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未經公司事先書面授權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複制和發布,亦不得作為訴訟、仲裁、傳媒及任何單位或個人引用的證明或依據,不得用於未經允許的其它任何用途。如引用、刊發,需注明出處,且不得對研究報告進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刪節和修改。任何未經公司授權擅自使用本公眾號內容的,本公司有權追究其侵權責任並要求賠償損失。
公司對本公眾號所載資料的准確性、可靠性、時效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對依據或者使用本公眾號所載資料所造成的任何後果,本公司及/或其關聯公司及其任何董事、管理人員、雇員或代理人均不承擔任何形式的責任。